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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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 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节能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 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合理用能以及节能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 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 查: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 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 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制式的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 或备案。 第六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