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险合同

少儿保险合同 为了保障少年少儿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本,并在其子女碰到不测事故时,能获得必然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

少儿保险合同 为了保障少年少儿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本, 并在其子女碰到不测事故时,能获得必然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 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 少儿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够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 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实时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赞同后,方可办理更正手续,不然,保险人不肩负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限时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限时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 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不测损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不测 损害保险金额拨付所有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 高出不测损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不测损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不测 损害保险金额给付所有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 责任即告停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 保险责任即告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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