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

【精】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 ========================

【精】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 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 保险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拒赔抗辩——在《沿 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下的讨论 ==================================================================== == 摘要: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保险人的视角,寻求其在《沿海、内河船舶保 险条款》下以损害补偿原则作为拒绝赔付被保险人的抗辩理由的法律正当性,并试 图通过探究这些原则和条款本身的内在涵义,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提供实践的 参考;同时在分析这些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价值的过程中,进一步揭示该 领域相关问题的法的实然所在。 关键词:船舶保险 损害补偿原则 可保利益 可保价值 保险金额 我国现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条款》)由中国人民银行 于1996年7月25日批准并颁发,自1996年11月1日起统一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其后该条款又经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沿海内河 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 释》自1997年1月1日起适用。 由于制定《条款》时指导思想的偏颇,该条款的内容存在着“先天性不足” [1]。根据《条款》修订组织者的观点,“在保险的法律和习惯中,这个条款是一 个不规范的条款,因为,该条款的承保在保障风险方面缺项太多,使用的保险用语 与法律界定的概念差距太大,因此,在学习和研究保险时,这个条款是不能作为理 论依据引用的,过一阶段必须再修订”[2]。尽管如此,由于我国船舶保险市场的 竞争性低下等经济政策性因素,《条款》适用至今已然近十年之久。正是由于这些 客观原因的存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成为我国船舶保险中产生保险合同纠纷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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