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九、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规章
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九、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 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169.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170.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71。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修改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 (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172。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173。将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 中的“个人"修改为“自然人”。 174.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 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修改为“各级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 商务、民航等”,第二款中的“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 的”修改为“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