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不应适用消法

商品房买卖纠纷不应适用《消法》【关键词】商品房买卖纠纷;《消法》   长期以来,商品房买卖纠纷应不应当适用《消法》49条,即欺诈双赔的规则,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参与起草《消法》的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

商品房买卖纠纷不应适用《消法》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纠纷;《消法》 长期以来,商品房买卖纠纷应不应当适用《消法》49条,即欺诈 双赔的规则,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参与起草《消法》的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的观点是否定的。他 的理由有三:一是《消法》制定时,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 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同时制定的《产 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参考。二是商品房作为不动 产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有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即使出卖人隐瞒 了某项真实情况或捏造了某项虚假情况,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 为不能等量齐观,商品房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可以得到妥 善处理。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辄数十上百万,如判决双 赔,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显失平衡,在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看来 很难说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1] 而主张适用消法的,则抓住消法第二条“为生活消费”的定义, 认为从文义解释,商品房是商品,购房人是消费者,那么,购房者就 应当受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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