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结尾[修改版]
第一篇:公文结尾三、公文结尾的常用形式及要求公文结尾往往是主体内容的延续或深化,表明撰写者的态度、愿望和要求,使主旨更加显豁;从表现形式看,体现了公文语体约定俗成、相对固定、简洁明快的显著特点,因此公
第一篇:公文结尾 三、公文结尾的常用形式及要求 公文结尾往往是主体内容的延续或深化,表明撰写者的态度、愿望和要求,使主旨更加显豁;从表现 形式看,体现了公文语体约定俗成、相对固定、简洁明快的显著特点,因此公文的结尾也至关重要。 公文尾语按其内容和行文关系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 指令性尾语:如“此令”、“请即遵照执行”、“希照此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等。此类多用于 命令、指示和指示性通知等下行文。 2. 知照性尾语:如“特此布告”、“特此布告周知”、“此布”、“现予公告”等,用于布告、公告和通 告等下行文。 3. 呈告性尾语:如“特此报告”、“以上报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 各点,请审查”等。此类用于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为主的呈报性报告。 4. 期准性尾语:如“请核准”、“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准试行”、“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 单位执行”等。此类多用于请求上级批准或批准后转有关单位执行的请示、呈转性报告等上行文。 5. 期复性尾语:如“当否(是否可行、可否、是否同意、是否妥当)、请指示(批示、回复、复示)”, 或请平行单位予以答复:“请速研究并予函复为盼”,“希见复为荷”等。多用于请示,呈转性报告等上行 文或函等平行文。 6. 期请性尾语:如“希接洽为荷”、“即请查照”、“拟请协助为盼”、“请核查”。以协商的语气请求 对方存查、办理某事或协助办理某事,多用于通知、函等平行文。 7. 回复性尾语:如“特此回复(函复、函达)”、“此复”,告知对方已复所问、所求。多用于批复、 复函等下行文或平行文。 运用公文尾语,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要得体。结尾用语要适合公文语体要求,体现公文主旨,符合撰文者身份。同是指令性尾语, “请遵照执行”与“请参照执行”,尽管都是要求下级执行,但具体要求不完全相同。前者要求下级机关按 有关指示去做,有明显的指令性,而后者是要求参考。比照执行,其指令性不如前者那样明显。因此结尾 用语要据公文内容、收文单位具体情况,准确选用。又如下级机关向上级写请示,一般用期请性尾语,“当 否,请批示”,显得谦敬有礼,得体恰当。如果写成“要求从速批准”,给上级下命令,就有失分寸,不 得体了。无论是上行文还是下行文,尾语都应语气谦和,即使对下级行文,也应用“请”、“希”、“望” 等礼貌用语,庄重平和,反映上下级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关系。 第二,要实用、灵活。作为公文结构之一的尾语,应内容实在,与主体内容紧密相连,前后一致。表 达明确具体,不要画蛇添足。有人误把书信结尾的致敬、祝愿用语写于公文末尾,如请示、报告后用“此 致敬礼”等,显得不伦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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