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 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 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 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 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 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 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 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 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 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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