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韩耀元 王文利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1.《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主要内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 韩耀元 王文利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1.《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共有11条,主要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 七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二 是明确了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和“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上作人员”的认定;三是明确了发生在医疗、教学、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四是明确了商业贿 赂犯罪的贿赂范围及其数额的认定;五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 当利益的认定;六是明确区分了商业贿赂犯罪与正当馈赠的罪与非罪 界限;七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2.商业贿赂犯罪具体包括哪些罪名? 答:《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 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等8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问题认识上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 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理解,即商业贿赂犯罪仅指刑法第3章破 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第 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路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括刑 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 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理由 是: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 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