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土石方工程协议书
合伙经营土石方工程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
合伙经营土石方工程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 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甲方)邱爱茹,身份证号码: 地址: 2、合伙人:(乙方)张在平,身份证号码: 地址: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邱爱茹(副总经理兼财务)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额的50%。 2、合伙人:张在平(总经理)出资1400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额的50%。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甲方主要负责联 系工程并负责所完成工程量的结算,乙方负责整个车队的一切事物)。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 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