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立合同双方: (下称发包方) (下称承包方)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立合同双方: (下称发包方) (下称承包方) 发包方因 工程,委托承包方提供施工承包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 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词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 发包方: 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发包方代表): 依据第5.1款指定的人员。 承包方: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承包方代表): 依据第6.1款指定的人员。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经发包方同意的,监理单位依据款指定的人员。 设计单位: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上海市定额管理总站。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简称质监站):上海市 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指包括3层商铺一幢,11层住宅、18层住宅各一幢,24层住宅两 幢的 工程。 .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 .2 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施工、竣工或保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工期: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或按第十条延长)到竣工日期的时 间段。 开工日期: 指承包方接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中指明的日期。 竣工日期: 依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日期。 图纸:由设计单位设计,并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