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并网发电企业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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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并网发电企业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现有发电设备能力,确保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优质、 经济运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依法、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江西省经贸委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并委托江西省电力公司 负责日常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西电网统调运行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 制定依据 第五条 政策依据 1、《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21号); 3、国家电监会《关于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 号); 4、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52号)、《关于印发〈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36号)。 第六条 技术依据 1、国家和电力行业及有关部门技术规程、规定、标准。 2、电力行业的反事故措施、江西省电网反事故措施及安全稳定措施。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电气设备及电气参数管理内容 1、电气设备管理 (1)发电企业在其规划、设计、建设中可能对电网运行构成影响的主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