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促进房地产开 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依法从事土地开发、 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并将开发建设的土地、房屋和各项 设施依法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等经营业务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房 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申请资质等级,核发 《资质证书》。 第五条 江西省建设厅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 请预览后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