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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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产学研结合、培养实用型、复合型、 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根据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进一 步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规范校企合作工作,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管理中心的职能作用, 切实提高校企合作工作效益,根据《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修订)》 的文件规定,结合校企合作管理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及各(院)系负责开展的校企合作工作。 第三条引用文件 (一)《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修订)》 (二)《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三)《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考核奖励办法》 第二章机构 第四条机构设置 (一)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办、教务、实训、财务、人事、 后勤、招生就业、校企合作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二)校企合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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