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两个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引言我现在开始讲这两个规定,首先我把这两个规定的起草背景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在座的都是律师,我不知道刑辩的业务在你们本身的业务量里面占多大的比例;还有一个在座的律师里面办理死刑案件的有多少。这两个

引言 我现在开始讲这两个规定,首先我把这两个规定的起草背景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 介绍。在座的都是律师,我不知道刑辩的业务在你们本身的业务量里面占多大的比例; 还有一个在座的律师里面办理死刑案件的有多少。这两个规定中前一个规定是对于死 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后一个是对于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当中非法证据的一个排除。这 两个一个是死刑案件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政证据规则的问题,另外一个非法证据的排 除无论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是一个非常急迫的问题。 第一部分两个规定的起草背景及经过 我先给大家简单介绍起草的背景,实际上无论什么样的诉讼,都是围绕证据开始 的,取证、举证、认证都是围绕着证据来进行的一个活动,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为什 么我们要起草这两个规定?一方面在1996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做了 全面的修改,但是大家也都注意到,在这一次的修改《刑事诉讼法》对里边的证据制 度部分基本没有动,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法》里我们关于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定还是 很原则、很笼统。因为这种情况,我们的诉讼法里边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很原则、很 笼统,所以没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在1998年、1999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都先 后根据本部门在诉讼当中的阶段,对于证据的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对程序的问题做 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证据制度方面做了更细一步的规定。 各部门自己的一个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它充实了刑事诉讼当中关于证据制度 的一些具体内容,但是毕竟还是各个部门自己制定的,它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也就 是说这样的情况不能满足我们的实践需要的,这是一个原因,就是说我们立法层面是 滞后的。还有一个原因是在1999年、2004年我们的《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基于《宪法 宪法修正案》这样的规定,为了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做到惩罚和保障人权并重, 也需要我们在证据制度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而且对非法证据也要有一个进一步的 调整,我们对非法证据的态度,这是从立法的层面上讲,立法根据实践的需要,我们 迫切要对这部分进行调整。 另外一个方面从实践的层面来讲,在2007年元月份,最高法院正式地把死刑案 件复核权就收到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在工作当中我们对于死刑案件复核过程当中,我 们发现所有死刑案件里边最突出的问题,还是证据制度方面的问题是最突出的,因为 证据直接影响到死刑案件的质量,所以从2007年3月份开始我们最高法、最高检、公 安部还有司法部出台了一个《关于进一步严格执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用这个意见来指导我们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去的一些工作。 根据这样一个意见,我们实践在死刑复核权,就是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来以后, 客观的讲对于公检法、还有我们刑辩律师,我们都按照这样一个规定和这样一个标准 来办案,总体来讲死刑案件的质量还是可以的。我们从最高法院角度来说,我们认为 对于社会和谐的稳定还是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是我们也看到在总体比较好的情况下, 我们还看到因为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我们办案人员对于证据 制度的理解有不同的层次,参差不齐。所以在实践当中,在我们复核过程当中,也不 断的会出现一些,我们会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案件的质量问题。 从2007年到2010年,这三年我们每年有相当数量的死刑案件因为事实、因为证 据问题我们没有核准,不是说报上来的我们都核准了,我们不是百分之百的核准,当 然有的省它的核准率比较高,有的省核准率60%多,有的省好一些达到80%多、90%多。 所以从这样一个比例看出来,我们每年的死刑案件会有相当数量的我们没有核准,这 是我们没有核准的。就在核准的这些案件里边,不是说我们核准的这些案件里面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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