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周市镇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
对《周市镇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 的补充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违章建筑的管理力度,切实有效制止违章建筑,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周市镇实际情况,对周市镇范围内农村农户申请建附
对《周市镇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 的补充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违章建筑的管理力度,切实有效制止违章建筑, 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周市镇实际情况,对周市镇 范围内农村农户申请建附房、建设单位申请临时建筑的审批及违 章建筑的拆除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附房建设的管理 1.审批条件。原则上不再允许农户建附房,对住房确有困难 且从未建过附房的农户,可以申请建造面积不超过20m的附房, 建造区域在宅基地权证规定范围之内。迎宾路以南、洞庭湖路以 西,己纳入动迁区域的一律不准建附房。 2.审批程序:符合条件建附房的农户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属地村委会、居委会核实同意后报建管所(申请需附宅基地平 面图,并标出原房屋位置及新建附房位置尺寸、高度)。经建管所 会同村委会、居委会、申请人现场核实后,保留图像现场资料并 签署会审意见。同意后,签定建造附房协议并交纳保证金及提交 承诺书,承诺内容:按协议规定建造、今后拆迁时不作补偿,不 计入拆迁面积、无条件拆除等。协议及承诺书需交建管所备案。 3.建造监管。经批准建造附房的农户由建管所会同村委会、 居委会按协议规定内容实地放样定位后,方可建造。建造时由村 2委会、居委会派专人现场监管,建管所监察中队和城管中 第1页共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