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动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 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___ 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三条 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实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中应当遵守 本规定。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五十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单独一人作出。 第五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 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 定书》报本机构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材料应当接受。接 受材料或办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填写《案件登记表》。 第九条 需要立案__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一般案件,由本机构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重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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