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8] 18 号主编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总则第1.0.1条
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1998]18号 主编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制定 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 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 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指标内容包括广播电视的工艺及配套设施、辅助设施、生活 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场外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4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 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程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 合理、节约用地。 第1.0.5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综合考虑 国家目前的资源、经济水平等条件,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基础上, 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0.2条广播电视工程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广播电视技术要求,因地制宜,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0.3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从总体布局、 传播方式、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 第2.0.4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缩 短工艺流程,节约建设用地。 第2.0.5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 化整为零。分期建设项目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第2.0.6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机房和设施,尽量减 少新征用地面积。 第2.0.7条场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 置。对彼此联系密切的辅助建筑物,在满足技术、安全等条件下,宜优先组建成 综合楼或多层楼房,减少建筑物数量,提高建筑系数。 第2.0.8条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 化协作范围,减少辅助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第2.0.9条场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使用要求计算确定。在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 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 第三章广播电视中心工程 第一节省级广播中心工程 【精品文档】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