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制度重构的思考

民事再审制度重构的思考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

, 。 , , 从 本 学 科 出 发 应 着 重 选 对 国 民 经 济 具 有 一 定 实 用 价 值 和 理 论 意 义 的 课 题 课 题 具 有 先 进 性 便 于 研 究 生 提 出 新 见 解 特 别 是 博 士 生 必 须 有 创 新 性 的 成 果 民事再审制度重构的思考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 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 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 现在由于再审案件的不断攀升,使再审程序的诸多缺陷日益 显露,特别是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各种矛盾更加突出。它的 弊端主要在于: 第一,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了引起再审的三种途径,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引起再审程 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当事人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 利,再审仍是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力的程序。从法 理上说,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的领域,更强调的是意思自治, 国家一般不应干预或尽可能少地干预。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实 施过多的干预,容易导致自身定位的不明确。 第二,申请再审的次数无限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和诉讼的 不经济。由于现行法律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无论在对象、 理由与时限上均无明确的限制,所以不论什么时候,不论当 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提审或再 审。而且,由于检察机关拥有充分的启动再审的权力,许多 , , , 。 课 题 份 量 和 难 易 程 度 要 恰 当 博 士 生 能 在 二 年 内 作 出 结 果 硕 士 生 能 在 一 年 内 作 出 结 果 特 别 是 对 实 验 条 件 等 要 有 恰 当 的 估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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