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地犯罪地决定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1995年2月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地犯罪地决定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1995年2月28日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地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地犯罪行为,对刑 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公司登记地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 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地,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申请公司登记地单位犯前款罪地,对单位判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并对直 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地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收集 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地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 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单位犯前款罪地,对单位判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并对直接 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地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收集整 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制作虚假地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 分之五以下罚金.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单位犯前款罪地,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地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四、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地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 者其他人利益地,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 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