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堰草口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堰草口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副
堰草口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副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安全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 将配合县局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 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 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 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 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县 教委的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 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 第1页共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