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政府及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 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 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 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 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 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 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