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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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XK-01-SL5815 油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 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油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 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05]2743号 《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1月20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 [2009]13号 3 许可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 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a)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 1)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自2005年12月2日起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 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项目。 b)《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京发改[2005]2743号):2006年1月1日以 后300吨/年及以上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 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 的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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