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矿“一炮三检”管理制度规范(30)篇
大元煤矿“一炮三检”管理制度规范(30)篇大元煤矿“一炮三检”管理制度小元煤矿“一炮三检”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强化现场放炮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出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融合煤矿情况实际,制
专业文档,欢迎下载! 大元煤矿“一炮三检”管理制度规范(30)篇 大元煤矿“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小元煤矿“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现场放炮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出现,根据《煤矿 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融合煤矿情况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井下施工放炮时,按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顺序,必 须对放炮地点及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展开检查。任何放 炮作业场所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规定。违背本条规定处有关责任人或 有关人100元罚款。 第三条:各作业场所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 至1%时,不许放炮。违背本条规定处有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四条:“一炮三检”由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三人继续执行。在 继续执行“一炮三检”的过程中,必须将检查结果核对在“一炮三 检”记录本上。“一炮三检”记录密一次填上一次,检查人和班长 (或安全员)必须盖章,不许代签。记录应当确保完备、准确,月底 交通安队分散留存,留存期限为一年。违背本条规定处有关责任人 50-100元罚款。 第五条:“一炮三检”的继续执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获得资格证书, 上岗上岗。违背本条规定处有关责任人50元罚款。 第六条:“一炮三检”记录本统一印制,违背本条规定处有关责任人 10元罚款。 第七条:现场“一炮三检”由矿瓦检员随时检查、监督。违背本条规 定处有关责任人20-50元罚款。 井下乘人车运送人员的管理规定(刘庄煤矿) 井下乘人车载运人员的管理规定(刘庄煤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