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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