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保障,规范土 地市场和土地估价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 法(试行)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 法权益,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保障,规范土地市场和土 地估价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地价评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价评估是指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委 托方的要求依据国家制订的地价评估程序、标准、原则和方法,以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或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市场 价格,对宗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 第三条 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基准 地价由自然资源部门选定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制定。其成 果经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实施,并逐步建立县域内的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制度。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 土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进行宗地地价评估 的,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的范围: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 (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使用年限、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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