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专项集体合同2
女工专项集体合同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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