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京派、海派”之争辨析民间委托炒股合同的效力

从“京派、海派”之争辨析民间委托炒股合同的效力现实生活中,股票投资者委托理财公司代为炒股的情形相当普遍,对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看法,并形成“京派、海派”两种代表性的

“” 从京派、海派之争辨析民间委托炒股合同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股票投资者委托理财公司代为炒股的情形相当普遍,对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 “” 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看法,并形成京派、海派两种代表性的观 点。该文将分析两种观点的差别,辨析该类合同是否有效。 一、典型案例及其争议焦点 年月日,李某与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签订一份 2012420() 《股票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股票账户委托光辉公司进 行打理,具体约定内容为:、李某将其证券账户密码告知光辉公司,委托该公司管理; 1 、委托期间,李某完全委托光辉公司买卖股票,自己不得干涉;、在协议期间,双方 23 按照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委托开始时,李某股票账户上存有资金及股票合计 3:7 价值万元;一年的协议期满后,李某股票账户上仅有资金及股票合计价值万元; 5015 亏损合计万元。李某遂将光辉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光辉公司没有代为接受委托炒股的 35 资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投资理财合作协议 书无效、光辉公司还应返还其损失的财产万元。经查明:光辉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 35 营业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个人理财、贷款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 销策划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划的需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该公司承认并未办 () 理过代为炒股的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 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经营证券业务属特许经营项 目,未经批准从事该业务应视为违反证券法。本案中,光辉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证券的行政 许可,其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炒股,是否应当视为违反证券法的行为,由此引出该案的争议 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 “”“” 二、京派、海派的不同观点 因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形成 “”“” 京派、海派对立的情形,即北京和上海两地的法学家及司法机关在看待同一法律问题 时,经常产生针锋相对的不同理解。因两地整体法律水平处于全国最前列,所以两地之间 的法律争论经常会产生全国性的影响,其法律意见值得仔细研究。关于本案中的委托炒股 “”“” 问题,京派、海派亦形成了不同理解: “” 京派观点:认定该类型合同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界定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纠纷案件的范围,是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 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

腾讯文库从“京派、海派”之争辨析民间委托炒股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