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共有制度研究1

商标权共有制度研究(1)“盖权利固应有其主体,但其主体为单数或复数,自无限制之必要,不独物权如此,债权亦然,故各国民法莫不承认共有之制度。”我国台湾学者通常认为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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