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草原放牧管理制度对牧民的影响
草原放牧管理制度对牧民的影响1内蒙古草地放牧管理制度的演变 1.1国家宏观放牧管理制度的演变 历史上,内蒙古草原曾生活着不同的放牧民族,但游牧一直是最主要的草原利用方式。解放以来,放牧管理
草原放牧管理制度对牧民的影响 1内蒙古草地放牧管理制度的演变 1.1国家宏观放牧管理制度的演变 历史上,内蒙古草原曾生活着不同的放牧民族,但游牧一直是最主要的草原 利用方式。解放以来,放牧管理制度宏观格局的演变是由传统的游牧方式逐步向 定居放牧转型。(1)1947~1980年游牧向定居放牧转型期。内蒙古牧 区放牧管理制度的演变发轫于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948年7月, 时任自治区主席乌兰夫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明确提出:“畜牧区内实行放牧自由, 盟旗行政区划内,草原牧场一切牧人放牧自由”。1956年3月,内蒙古自治 区委员会提出“在游牧区应该逐步做到定居移场放牧,在牧场狭窄的地区应该做 到定居划区轮牧”。大约经过10年时间,在游牧区初步实现定居游牧。195 6年,开始提出定居移场放牧的要求。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内蒙古地 区延续几千年的游牧方式已基本被定居游牧或定居移场放牧所取代[1]。(2) 1980~2003年定居放牧制度强化期。80年代初期至21世纪初,国 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并在牧区实施“草畜平衡制度”和“退 牧还草制度”,从而使内蒙古牧区的定居放牧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强化。80年代 初期在牧区实施的以“牲畜承包到户”或“牲畜作价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承 包责任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极大地调动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牧户的 家庭收入,但也加重了草原的负担,使草原退化加剧。1989~1995年为 进一步促进草地承包制,采取单户承包、联户承包和自然村承包等三种形式。1 996~1998年完成草场第二轮承包,政府与牧户签订正式的草场承包合同, 进一步明确了草原经营权牧户所有,并提出草牧场使用权承包到户30年不变, 从而形成了对共有草原资源掠夺行为的有效约束。基于草原退化的严重情况,2 000年8月开始公布“内蒙古草畜平衡规定”,其后的2003年又启动了 “退牧还草”工程,在草原利用方面开始实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的“三牧” 制度,实施生态移民,草原定居放牧方式完全取代了传统的游牧方式。 1.2牧民微观放牧管理方式的变化 微观经济主体放牧方式是牧户在既定的国家宏观放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