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1、 目的: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2、 适用范围: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 (一)废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 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 (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 (四)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 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 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 料、物品中; (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 (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 (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 (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 (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 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 第1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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