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办法
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8日发布)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
编号: 2021xx 时间:年月日 页码:第页共页 1 14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8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 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 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暂 行规定。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 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暂行 规定。 第三条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 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住所(联系地址)、出质股权数额、出质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 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 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 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 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 理人的证明》;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 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六)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 证明文件; (七)出质的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 1 14 第页共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