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地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平安,确保根本建立工程的消防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平安实行消防平安
工地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平安,确保根本建立工程的消防平安,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 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平安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由建立单位总负 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 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平安责任,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平 安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立工地应配备专(兼) 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 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平安管理、 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平安检查等各项消防平安 管理。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车道 的畅通。 第七条 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 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第九条 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 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 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 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