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资料的司法认证研究论文
网络资料的司法认证研究论文 网络资料的司法认证研究论文预读: 摘要: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的冲击与应对(一)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的冲击所谓传闻(Hearsay),其基本含义是指“除陈述在审理或听证作证时所作
网络资料的司法认证研究论文 :: 网络资料的司法认证研究论文预读摘要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的冲击与应对 ,“ (一)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的冲击所谓传闻(Hearsay)其基本含义是指除陈述在 , 审理或听证作证时所作陈述外的陈述行为人提供它旨在用作证据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 ”.,, 性[2]传闻规则意在说明只有能够证明该传闻所陈述事实属实才可以认定该传闻可以 ., 被采纳为证据判断某一陈述是否为传闻的一个关键条件是只有某一陈述是用于证明其内容 ,.,, 所反映事件的真实性时才属于传闻证据换言之不是亲身知情而是听说的才为传闻亲身知 .,., 情的不属于传闻诉讼中网络信息被越来越多地提交给法院某些情况下这些信息的知情者 , 和制作者并不出庭证实这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比如医生电脑中的诊疗记录、税务机关的电 ,, 子纳税报表、一个公司的销售清单等这些信息就当然被列入了传闻的范畴所以这些信息的 ., 可采性也需要接受传闻规则的检验笔者认为关于网络信息作为传闻证据时所遵循的司法认 ,“,”. 证规则应当遵循原则上排除传闻符合例外时采纳传闻的思路(二)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 , 的应对分析如果能够证明这些网络信息符合各规则关于传闻例外的规定这些网络信息就具 .,, 有可采性具体言之如果计算机存储记录的保管者或者其他适格证人能够证实该记录是在 ,, 业务活动中按照惯例保管的并且在这种业务活动中存在着制作记录的一般惯例则该记录具 .,“”, 有可采性笔者强调这里所说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的保管记录指的是潜在的电子形式数据 ,.“”, 信息而非该数据信息的实际打印输出物因为实际打印输出物不可能属于业务记录的范畴 ., 因此不能以此作为业务记录的例外传统的传闻规则强调只有在行为人提供其旨在用作证据 ,,. 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时这项证据才属于传闻的范畴这对于网络信息而言同样适用 ,, 换言之只有当网络信息用于证明其记录信息所反映事件的真实性时该网络信息才是一项传 .,, 闻证据在诉讼实践中举证双方的通常做法是将网络信息以打印输出物的形式把计算机记 .,, 录中的网络信息内容提交给法庭但是依据许多传闻例外规则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真实性 . 的传闻决不能是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以诉讼为目的时制作的这是由打印输出物本身的原因决 ,,. 定的因为打印输出物本身确实是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对方完全可能会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打印输出物只是计算机记录的网络信息的外在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增强 ,,. 网络信息的易读性而实质上的网络信息应当是潜在的电子形式记录而非它的打印输出物 ,“”, 因此只要能够满足潜在的电子形式记录是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或者其他条件就可 .,, 以承认该打印输出物的可采性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打印输出物需要由电子存储单位盖章 ,“”, 且并非所有的网络信息中都包含着传闻计算机生成记录中就不包含着传闻传闻规则不适 “”,., 用于机器所作的陈述即计算机生成记录故举证方只需完成对该记录鉴证的任务该记录即 .,, 可被认证在许多诉讼案例中网络信息被采纳是作为传统司法认证规则的例外情况但是不 ., 能因此认为网络信息都包含着传闻笔者认为计算机记录的网络信息中只有一部分是包含着 ,., 传闻的有的网络信息并不能归为传闻的范畴例如计算机记录的网络信息如果含有人的陈 ,,, 述就可以认为其中可能含有传闻举证方就需要证实该记录信息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传闻例外 .,, 该记录信息即可被采纳相反如果该计算机记录信息中不包含人的陈述或者不牵涉人的任 ,.,, 何因素就不在传闻规则之列讨论了综上所述可以认为计算机生成的网络信息记录由于不 ,.,, 牵涉人为的因素故其中不包含传闻同理关于计算机存储的网络信息存储记录和衍生记录 “”,. 都因其含有人的陈述故其应当符合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被认证 网络信息对鉴证规则的冲击与应对 ,. (一)网络信息对鉴证规则的冲击我国一般认为证据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 而鉴证的含义在于证明其是真实的这正好体现了证据三性中的真实性即证据想要为法庭所 ,.“ 采纳必须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有美国学者称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法庭作出争议事项就是 ”. 建议者所主张事项的裁定②由此可以看出鉴证本身是为了反映司法认证活动中对证据形式 .,“, 上属实的基本要求对此有中国学者称如果把这一项规则放置在中国证据法的语境中的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