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附件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
附件1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 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 。 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 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 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 产活动。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在购买的危 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