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和广场绿化管理制度

公园和广场绿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

公园和广场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 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 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 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 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 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 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 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 第八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园、绿化 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 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 公布。 第九条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突出特色; (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敷设; (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 第十条新建公园、绿化广场,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按照公园 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 划设计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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