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规定 xx年10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 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山东省道路交
山东省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规定 xx年10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 自xx年1月1日 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山东省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规定全 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 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山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平安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坚持权责一致的原 那么,实行政府指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 平安责任制。 第三条 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分为政府指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 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 安工作负主要指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 平安工作负直接指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的道路交通 平安工作负相应指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平安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保障 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与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相适应; (二)将道路交通平安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立总体规划并组织施 行,加强道路交通平安设施建立,保证道路交通平安设施与其他根 底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立、同时投入使用;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