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通用

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作出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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