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研究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研究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 董圣足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 李蔚 摘 要: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既是法律赋予举办者的一项权利,也是民办教育投资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当下,在民办

民 办 高 校 举 办 者 变 更 问 题 研 究 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董圣足 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李蔚 摘 要 :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既是法律赋予举办者的一项权利,也是民办教育投资退出 市场的一种方式。当下,在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过程中,存在着变更程序混乱、资产交易不 规范、新的举办者资质条件不达标、举办者营利倾向明显和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加强民 重在规范、促进发展,保障自主、依法行事,立足国情、 “ 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管理,应坚持 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 关 键 词 :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学校内外部形势的变化,以及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少地方的民办高 校举办者变更现象时有发生。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实现新老举办者的变更,有力于盘活教育 资源,优化各类生产要素;但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变更存在很多不规范的 地方,引发了不少问题和矛盾,有的甚至已影响到学校的安全与社会稳定。因此,针对举办 者变更问题,从理论和政策层面加强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规制已显得十分迫切。 一 、 举 办 者 变 更 的 概 念 界 定 (一)举办者与举办者变更的定义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是指以出资、筹资等方式,发起、倡议并具体负责创办民办学 [1] 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按此定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即民办学校的筹设人,筹设人 既可以是法人形态的社会组织,又可以是自然人。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举 办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一是学校资产的捐赠者;二是学校资产的投资者;三是教育工作者, 多是资深教师、校长、教育家以及离职退休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官员。一般来说,民办学校举 办者的任务是筹设民办学校,学校成立后,其使命便告完成,这时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 会行使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民办学校的校长负责 [2] 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所谓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指举办者的增、减或更替。现实中,举办者的变更,主 要是指出资人的变更,也就是说,出资人将自己在学校中的资产份额出让给其他出资人,新 的出资人替代原有举办者,成为新的举办者。在举办者发生变更时,学校法人仍然存续,学 校的法人财产权也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二)举办者变更的类型 ””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出现了“举办者 两个概念,从范围角度来看,两 与出资人 [3] 5 首先,举办者可以是出资人,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的 者既有交叉又有区别: ① 规定实施了出资行为,又参与学校的筹建和办学活动。但举办者也可以不是出资人,如以 捐资方式设立的民办高校,其筹办人就不是出资人;现在为数不少的自身没有或很少初始投 入、依靠长期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从严格意义上讲,其举办者也不是学校的出资人。 其次,出资人既可以参与学校举办和管理活动(主要是参与董事会决策);也可以只出资, 仅享受法律规定的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而不具体参与学校的举办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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