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   (59)沪会人工字第34号函收悉。所询问题答复于下: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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