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管理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 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 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 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服务内容 (一)患者信息管理 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 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 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二)随访评估 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 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 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 等。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 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 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 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 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分类干预 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 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 分类干预。 1.病情不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 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 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对于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专科医师、居委 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2周内随访。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 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 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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