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一、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 二、 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 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 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 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 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 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次以上且无正当理 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 2 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 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 权: (一) 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 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 3 药师连续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 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 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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