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
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做好试点证券公司创新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券业
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做好试点证券公司创新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 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 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关于从事 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经协会按照《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 公司评审暂行方法》评审通过的试点证券公司。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创新方案系指试点证券公司根据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旨在开展未纳入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或审批范围的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方案。 证券公司证券业务产品创新主要系指证券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开 展需要和行业开展趋势变化,改进或变革现有业务或产品的创新行 为,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业务等方面的创新。 第四条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方案应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前 方可实施。 第二章创新方案的根本要求 第五条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或独创性,并 具有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方案或做法与传统证券业务产 品相比有明显的不同。 独创性,是指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方案或做法与传统证券业务产 品相比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创新方案能够实施,具有相应的产品和业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