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小型营业场所受理规定

关于明确“小型营业性场所”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意见(征询意见)一、小型营业性场所界定范围小型营业性场所指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指商住楼、综合楼等的商业部分,具备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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