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十章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原理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和对教育领域中各
第十章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法律原理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和对教育领域中各种应由教育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 作为法律调整,从而保证和维护教育教学活动和谐有序地运行。 (二)教育法特点教育法的特点是指教育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性,以及 作为一种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相比,其自身具有的独特的特点。 123 教育法的特点主要表现:、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力。、教育 4 法具有多变性。、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 ()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实施一种行为规则。 它在国家教育领域及教育教学活动规范体系中,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一种社会规范。 2 ()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是旨在建立 与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 3 ()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在适用对象上,它不是为具体的人或 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而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提供行为标准;在适用范围上,教育法在其 政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只要法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且 不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具有特定逻辑结构的要素构成的,即假定、处 理和奖惩。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所谓“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所谓“奖惩”是指人们作为或不作出某种 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 ()按照法律规范“处理”部分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 范。 所谓“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及承担做一定行为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所谓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所谓“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公民或国家机关有权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 ()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将其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非确定性 规范。 所谓“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地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得援引其他规范来说明的法律 规范。 所谓“委任性规范”也叫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什么国家机关可 以制定该规则的内容。 所谓“准用性规范”,是指不直接表述规则的内容,而是当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准许引用其他 有关条文、规定办理的法律规范。 所谓“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本身不够明确、具体,不可能预见将来发生的行为,因此无法 在法律规范中把这些行为全部列举出来,无法制定确定性规范。 三、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 1 形成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 2 教育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