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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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国 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建立权责明确、行 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遵循精简、法制、效能 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全省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对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行政表彰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 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工作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 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涉及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的,在 方案报批前,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申报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 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