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的法律思考

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的法律思考宋波 王全兴“入世”给中国电信服务业带来挑战,应当突破加强行政管制的传统思路,针对电信服务业的现状,参照世贸组织《基础电信协议》,坚持扩大竞争的政府管制取向,寻求放松管

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的法律思考 宋波王全兴 “” 入世给中国电信服务业带来挑战,应当突破加强行政管制的传统思路,针对电信服务业 的现状,参照世贸组织《基础电信协议》,坚持扩大竞争的政府管制取向,寻求放松管制与 改善管制相结合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电信服务业世贸组织结构性缺陷政府管制 99 作者宋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级经济法研究生;王全兴,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电信服务业是中国最早施行政府管制体制初步改革的基础设施产业,它为中国政府管制理论 的研究提供了许多实证资料。同时,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实践对其他基础设 “” 施产业的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和示范意义。面对入世的挑战,纵观中国电信服务业 的发展现状,特别是电信市场因政府管制行为不当而存在的严重结构性缺陷,令人担忧。为 此,我们应当探寻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行为与世贸组织《基础电信协议》的差距,遵循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研究缩小和弥补这种差距的对策,为中国电信服务业的体制改革和立 法完善提供建议,并为完善其他基础设施产业的政府管制提供借鉴。 一、中国电信服务业及其管制立法的现状 80 自年代以来,中国电信服务业经过放松价格管制、打破独家垄断和管制机构改革并产业 重组为内容的三阶段改革,突破了原来政企合一、行政性独家垄断的体制框架,初步形成了 各类业务在基础网络层次上的数家竞争格局。在固网电信市场,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联通两 家公司拥有、建设自有的网络并竞争经营国际国内长途和市话业务;在移动通信市场,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拥有、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开展竞争性经营;在国内卫星 转发器出租市场,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中国东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鑫诺卫星通信公司 23 三家开展竞争性经营;在无线讯呼网络市场,跨省联网无线讯呼公司家,双向讯呼经营 6 公司家;在数据和互联网传输市场,中国电信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联通和中国 网通,依托各自的基础网络资源开展竞争性经营;在国内桢中继电信业务市场,吉通公司和 中元金融数据公司开展竞争性经营。 尽管如此,中国电信服务业市场业已形成的数网竞争体制还只是一个开端。因为在中国目前 任何基础电信服务市场,政府颁发经营许可证数量的多寡与市场竞争局面能否形成并没有必 1994 然的联系。例如年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联通,就已经放发了经营固线通信网和移动通 1998 信网的第二块牌照,但是到年底中国联通实际仅仅在移动通信市场上成为现实的竞争 5% 力量,而且也只占有全国移动通信市场份额的。如果增发经营许可证就等于形成竞争性 1999-2000 市场,中国也不用在年间再次大动干戈,分拆原中国电信了。因此,在各类基础 电信服务市场上开展数家竞争,虽然相对于禁止竞争的体制是一个巨大进步,但仅仅提供了 实现全面市场竞争体制的可能性。 “”“ 电信服务业改革的艰难起步还与中国入世的历史抉择不期而遇,呈现交叉互动之势。入 ” 世是中国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战略选择,与改革开放的总体目标一致,标志着中国对 “”90 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开放成为该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旋律。年代以来经济全 球化不同于以往历次经济国际化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它伴随着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市场化和放 松管制,市场化改革与经济开放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从这一层面理 “”“” 解,入世与电信服务业改革将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入世将为改革带来新的 WTO 机遇与动力;另一方面,深化改革必将为中国更好地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活动和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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