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

光明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抢险救灾机制,规范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效率,减轻突发性灾害的损失

光明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三防”)抢险救灾机制,规范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 高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效率,减轻突发性灾害的损失,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 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 及《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除市级抢险救灾 第二条 工程以外的、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 本办法所称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新区三 第三条 防指挥部认定,为避免、减轻或抗击台风、暴雨、干旱灾害 及应对相关涉水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 (或损失扩大)而必须紧急实施的工程。 新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从三防应急 第四条 预备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工程认定 新区三防指挥机构原则上在4月15日至10 第五条 月15日的汛期认定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工程,在非汛期认定 抗旱抢险救灾工程。如汛期发生旱灾,非汛期发生洪涝、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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