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民他字〔1987〕第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 批复 11987615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198716 .民他字〔〕第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731 你院粤法民字〔〕号《关于惠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上诉人钟秋香、钟玉妹诉钟寿祥房屋 纠纷一案的报告》及卷宗收悉。 194119261984 据你院报告称:钟和记(年故)与妻子苏衬(年故)、继妻王细(年故)先后生有四 19761981.1940 个儿女,即:钟妙(年故)、钟秋香、钟玉妹、钟秋胜(年故)年钟和记与王细夫妇收养 12.19391940 了钟寿祥(当时岁)年、年钟和记和王细购置房屋六间,钟和记死后,由王细、钟玉妹、 1973 钟秋香、钟寿祥等长期居住。年钟秋香将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进行了改建。钟寿祥曾以自己的名字, 19471953196019841985 于年、年、年先后领取了六间房屋所有权证。王细于年死后,钟寿祥便在年 将部分房屋拆除改建,并将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给其子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记、王 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 5 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人共有为宜。 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 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以上意见 供你院批复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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