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票新规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票新规一、法规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票新规 一、法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 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 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 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逐字逐句看法规 1、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 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法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 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明确了两种税前扣除凭证: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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