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简篇)

县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县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开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

县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县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 待纪律,减少经费开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 务接待管理规定》、《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接待规定(试行)》精神, 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 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 务活动。 第三条 接待工作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节俭务实、 杜绝浪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突出XX地方特色,注重以人为本, 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工作实行分工合作制,在 明确接待对象、范围和分工的前提下,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共同完成接待任务。 第五条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全县公务接待总 协调,县委、县人民政府接待办承担职责范围内接待工作,并负责指 导和具体协调县直属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 接待单位和接待 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XX市、XX县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 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 本规定 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开展的各项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章 接待范围及审 批程序 第八条 接待范围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 (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 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领导及其团、组成员到我县检查、指导工作, 由县委办拟制接待方案,报县委同意后,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接待办 负责接待。 (二)上级党委、政府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的副厅级 以上(含副厅)领导及团、组成员,分别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拟制接 待方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接待办负 责接待。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党委、政府 来我县考察、指导、联系工作的副厅级以上(含副厅)领导,分别由 县委办、县政府办拟制接待方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 委、县人民政府接待办负责接待。如组团考察,原则上只宴请一餐, 其他自理。 (四)上级人大、政协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的副厅级 以上(含副厅)领导及团、组成员,分别由县人大办和县政协办拟制 接待方案,报县人大和县政协同意后,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接待办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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